摘要
【要旨】赵某香、赵某儒、邓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犯罪。【基本案情】2016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香、赵某儒、邓某某明知“雷沃”牌FR220挖掘机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在格尔木市南郊浩源汽配城附近,未经法院准许,擅自拦截运输车辆,将“雷沃”牌FR220挖掘机转移至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致使财产保全无法执行。
出处
《青海检察》
2018年第2期49-50,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