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某被告:某煤业经营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2010年下岗后,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被安排每年二三个季度用工,工资每月为1800元。2014年6月16日7时30分,原告按被告公司工长曲某安排,到厂区锅炉房上方焊水箱,焊接1小时要结束时,两脚踩蹬的梯子由于斜度较小完然倒下,原告重重摔落在3米以下水泥地面上,造成双腿严重受伤,被工友及时送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大腿骨折,住院88天,发生住院及医药费等32000元。出院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被告只是支付原告住院等近37000元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工伤待遇支付给原告其他赔偿费用。双方调解未成,2014年10月24日,原告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