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配“反客为主”夺养子,“小三”连人带财两损失(下)代理艺术:在本案中,我们抓住并利用了广东地域普遍存在低素质“小三”的特点:文化不高、职业不定、贪图享乐、爱赌爱玩、道德感不强、是非不清、生养子女却对之少有养育、难以胜任好母亲的职责,等等,刻意淡化并回避非婚生孩子张某龙究竟是不是“小三”黄某兰的亲生子这个一审阶段主张的错误观点,坦率地承认“小三”黄某兰对非婚生孩子张某龙具有法定的亲生母亲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8年第48期60-61,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