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惩治税制改革时期猖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法上将"伪造发票犯罪"从"伪造票证罪"中分离出来,分设为3个罪名,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标准。罪名的细化导致诸多的理论分歧与适用疑难;分发票类型设置罪名并且差别化量刑并不科学。电子发票新形式的出现,影响到伪造发票的犯罪形式与立法趋向。因此,建议从立法上进行罪名简并、刑罚轻缓。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6期81-90,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