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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债权人在清算责任纠纷中的认定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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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2年9月27日,南京爱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帕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车巧玲、薛腊菊、赵目东,出资数额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30万元。爱帕公司的经营由法定代表人车巧玲负责,薛腊菊担任公司的监事,亦参与公司经营。
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第21期98-101,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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