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正激励作用,排除一般救助义务并免除见义勇为者因其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受助者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在日趋冷漠的社会环境下无疑是一剂"强心针"。本文通过论述见义勇为行为损害被救助人的责任绝对豁免、排除规定一般救助义务的合理性,剖析此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并对被救助者利益保护提出路径选择,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平衡。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第11期218-220,共3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