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分统筹地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留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各分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情况合理确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因工伤预防需要,经自治区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11期54-5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