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某参保人员2015年5月退休,从2015年4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之前用人单位存在少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投诉稽核,已经责令原用人单位于2018年9月补缴到位。现就如何重新计发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应当根据其补缴后的缴费系数和个人账户余额重新核发其养老金,并自其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成后的次月,即从2018年10月按新的养老金数额发放其养老金。请问这样处置是否恰当?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12期65-6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