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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供电企业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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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常态下,对于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熟悉并熟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做好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作者 赵沩
出处 《大众用电》 2018年第11期39-40,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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