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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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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下称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11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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