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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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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9月28日财税[2018]103号)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11期38-38,共1页
关键词
跨境电子商务
出口货物
综合试验区
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零售
财政部
分类号
F713.3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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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货物税收政策[J]
.中国信息界,2018,0(5):8-8.
2
人民网.
四部门对符台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J]
.税收征纳,2018,0(10):49-49.
3
10月起电商出品免税新规实行[J]
.物流时代周刊,2018,0(11):23-23.
4
王建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
.财务与会计,2018(24):43-45.
税收征纳
2018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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