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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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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9月28日财税[2018]103号)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1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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