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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竞争和诚信缺失,切实治理认证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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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恶意竞争和诚信缺失引起的认证乱象,使认证行业的整体信誉受损,也对整个社会的诚信造成危害。为此,行业应提高入门门槛,除新开发认证领域的人员,要求级别以上审核员至少5年以上经历,无失信负面记录;增加新机构入门运行能力预审查,最好是试运营阶段预先认可,对试运营证书总量给出限量,也可以制定行业评审的推荐制度,达到2/3以上同行同意才可以入行从业;建立认证主体责任追究机制,承担认证结果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除行政处罚手段外,还可以鼓励受损失的利益方向造成损失的一方提出法律诉讼,索取经济赔偿及追究相应责任;建立认证责任赔偿保证金制度或由协会建立保护性基金账户,类似于银行业的存款准备金,实现对最终客户的保护;对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加大惩处,严格执行协会制定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建议对十六条(二)“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导致列入失信名单的有关原因已经进行整改的,可以在列入失信名单1年后提出信用修复”进行细化,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给出1至5年不同的修复许可期;进一步完善不诚信认证的法律界定,完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合同欺诈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作者 马立田
出处 《中国认证认可》 2018年第12期14-14,共1页 China Conformity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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