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契约的本性是自由与平等的。中国古代契约,无论其措辞还是内容,都表露出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清代国家法及其司法实践从各个层面竭力维护契约自由与平等,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空间。但因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发达的身份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契约自由与平等表现的并不完全和彻底,因而无法在全社会建立一个普遍的、基于合意的、法律上平等的契约关系。自由与平等是现代契约关系的重要特质,我们应该从本土和历史中发掘和获得有价值的借鉴与启示。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1期80-8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