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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与不合:对中国古代契约自由与平等的审视和反思——以清代买卖契约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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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的本性是自由与平等的。中国古代契约,无论其措辞还是内容,都表露出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清代国家法及其司法实践从各个层面竭力维护契约自由与平等,为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空间。但因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发达的身份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契约自由与平等表现的并不完全和彻底,因而无法在全社会建立一个普遍的、基于合意的、法律上平等的契约关系。自由与平等是现代契约关系的重要特质,我们应该从本土和历史中发掘和获得有价值的借鉴与启示。
作者 李秋梅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1期80-8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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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4

  • 1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J].法学研究,1997,19(6):136-141. 被引量:63
  • 2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附杂令).萧熔.世界著名法典选编(中国古代法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546.
  • 3[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 4田涛.《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前言,http.//tieba.baidu.corn/f?kz=176893103,访问时间.2008年4月3日.

共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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