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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延长试用期 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聘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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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入职一家公司从事信息收集与统计工作,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我因缺乏相关技巧,导致业绩不佳,公司认为我难以胜任工作,于是在1个月试用期满前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结论。但由于当时公司接了好几单调查统计任务,人手不足,因此没有让我离开,而是决定延长试用期2个月。在所延长的2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时,由于我的业绩仍未达到要求,公司将我辞退,理由是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请问,该做法对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24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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