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财审函[2018]782号2018年1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决定,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程序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有利于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渠道。
出处
《交通财会》
2018年第12期89-90,共2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