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损害的赔偿限于直接损失,但法律没有给出直接损失的定义。实务中多见将直接损失理解为现有财产的损失,受害人申请赔偿"维权费"的主张常常不被支持。考察"维权费"国家赔偿案例显示,直接损失为现有财产损失认知已被突破,"维权费"案国家赔偿出现三种情形:不赔偿、可能赔偿和赔偿。学界也倾向于从因果关系、抚慰标准、直接损失的区分点等方面,扩大国家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应通过法律解释直接损失为"必然财产的合理损失"呼应现实,将"维权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6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基金
全国行政学院科研合作课题"行政检查规范化研究"(17KYHZ01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命令型式化的实证与理论研究"(14YJC820021)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行政检查规范化研究"(18NDJC066Y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