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人事行政专员.因公司规模不大,王某的工作内容较为繁杂。2016年下半年,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决定改变经营战略和业务方向,故重新投资、并设立了一间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但法定代表人、办公经营地均相同。2016年12月,A、公司老板通过召开员工大会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关系事宜,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员工劳动关系从A公司转入B公司.但之前A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他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地不变,但岗位有调整;二是员工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12期37-3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