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派驻检察一直是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实行检察监督的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检察方式,其发展至今,得到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强化和拓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起,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的试点工作,引发了全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刑事监管活动监督方式的大讨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监督模式入法,引发对监管活动监督模式的进一步思考。本文结合多年派驻检察经验和巡回检察试点体会,提出推行巡回派驻检察的模式,是具有多个监管场所的市院和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的首选检察方式,不仅可以兼顾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优势,还同时可以适应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要求。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3期71-7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