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放:胡某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的操作工,2016年8月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住院治疗40天,电子公司为他支付了医疗费,并承诺待其出院后办理工伤认定事宜。由于电子公司一直没有为胡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胡某于2017年6月自行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交给电子公司请求加盖公章,但直至2017年10月,电子公司才在胡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同意申报。材料递上去后,社保部门以胡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8年第2期38-39,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