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重组交易中,一国即期征税而另一国递延征税将会导致抵免法等救济措施无法适用,进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困境。鉴于传统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救济措施均以纳税时间匹配为适用条件,因不同国家对企业跨国并购、分立等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待遇的适用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特殊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无法在传统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框架内予以解决。综合有关国家的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立法的实践以及纯粹理论分析,这种特殊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救济路径包括同步课税期间与克减适用实际纳税原则两种救济路径之下的多种方法,它们的适用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有效消除这种特殊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在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两个层面为纳税人构建综合性救济措施体系,以克服单个救济措施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