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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已被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是否合适”需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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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对于当事者进行两次去除职务,程序上有些多余,但不影响各自履职效果。从总体上来看。现行规定还是合理的。理由如下:一是从行使职权上讲,两者性质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察机关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都是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相关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权,其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的惩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8-28,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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