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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人大“主导”立法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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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人大主导立法”作为新时期国家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
作者 田成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40-42,共3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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