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这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着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安全约谈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段的补充和配合,一方面弥补了法律的空缺,解决法律上不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安全约谈,将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行为前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约谈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的创新,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是及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措施,因此,将安全约谈常态化,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非常有必要。
出处
《安全与健康》
2018年第12期33-35,共3页
Safety &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