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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全额转让不换单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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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UCP600为保护转让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换单和支取差价的权利,在第38条(k)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然而,实务中有时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绕过转让行直接寄单给开证行并索要信用证款项的情况。
作者 梁白鹭
出处 《中国外汇》 2019年第1期68-69,共2页 China F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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