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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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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原文如下: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出处 《支部建设》 2018年第36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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