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据此,对于企业外派本单位职工到境外工作,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以该职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为标准,分两种隋形处理:一是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如果外派职工依照工作国家的法律法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则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出处
《劳动保护》
2019年第1期104-104,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