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描述显得较为粗陋,对于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完善与实践状况缺乏足够的关注,导致对美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存在误读现象。例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限额存在误读;误认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广泛受限;误认为小额诉讼案件通常不允许上诉;误认为明令禁止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是各州的普遍做法等。这些误读已然影响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之初的立法设计。对误读之处进行梳理并澄清,反思我国当下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66-171,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证研究与制度完善"(15FX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