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反欺诈的地方立法一度呈现繁荣局面,但在这繁荣背后实际上却存在反欺诈主体的界定偏狭、举报奖励的范围过窄、对于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反欺诈工作中泄露举报信息的法律责任设定不周密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反欺诈法规的实践效果。从应然效果与实然效果的分析可以看出,需要确立统一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立法制度设计时,同时兼顾三个维度:缴费主体、基金管理主体、基金申领人,并突出安排好四项制度:惩戒机制、举报奖励机制、反欺诈预警机制和诚信等级评估机制。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9-146,共8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研究"(13BFX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