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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源化工与贡新买卖合同纠纷案——欠条金额不确定时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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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欠条金额不确定时价款的认定,应结合法律解释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探求和推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债务人认为实际欠款显著低于欠条金额,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普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
作者 唐勇刚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5期55-56,共2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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