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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盛管理公司与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及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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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格的使用状态,这是一项持续性的无过错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租赁物存在瑕疵而影响了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则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赔偿损失。
作者 曾晓青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5期57-58,共2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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