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见证人作为合同成立的当事人之一,其应当将收取的合同案款转交给合同的案款接收方。合同解除后,见证人应当将尚未转交给合同一方的案款返还给另一方。[基本案情]原告任俊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阳新县黄颡口富强建材厂签订经济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原徐家村一片空地承包给原告进行平整,原告支付保证金给被告阳新县黄颡口富强建材厂,支付方式为汇人被告王道家银行账户,被告王道家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5期67-68,共2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