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并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来确定价格之间的"重大差异",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国自主决定其计算规则。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措施案"中,美国商务部采用的归零法利用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的模糊性,根据数学和统计学原理,利用衡量数据离散程度的标准差来体现"重大差异",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测试方式的目的在于确定目标倾销,并在计算目标倾销的过程中适用归零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公平比较的精神。
出处
《长江论坛》
2019年第1期54-60,共7页
Yangtz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