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未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10日,易某到某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1日晚,易某与同事郭某在单位宿舍内因故发生争吵打架并受伤住院治疗。同年5月2日,某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关于员工违纪事件的通报及处罚决定》,内容为“2018年4月1日晚,项目部员工易某、郭某在宿舍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致一人受伤。事发当日警方已介入处理。
作者 兴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芳草(潮)》 2019年第1期63-64,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