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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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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中央确定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以来,该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定罪中应当严格依据构罪标准防止过度犯罪化,区别对待有能力支付与无能力支付、有因拒不支付与无理拒不支付、积极设法支付与消极逃避支付、责任主体与非责任主体。在量刑中要区别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量刑中都要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对判处缓刑者和被判剥夺自由者均应当考虑其是否积极支付劳动报酬,以确定执行中是对其从严还是从宽。
作者 董丽君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0-134,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13SFB3012)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罚与刑罚关系问题研究"(11JL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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