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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办理的查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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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219条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同时,该条将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方面规定为“明知或者应知”。
作者 张鑫慧
出处 《天津检察》 2018年第6期58-5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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