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图书馆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图书馆立法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公共图书馆法》的理解和适用,需要结合宏观的规范框架体系、中观的规范要素体系以及微观的规范权利义务体系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进行。宏观的规范框架体系主要考察《公共图书馆法》的外围法律规范系统,中观的规范要素体系则分析《公共图书馆法》的内在构成要素,微观的规范权利义务体系着重于具体规范内涵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