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家庭法入典,标志着我国摆脱苏联式并行立法模式。这种回归不应仅局限于形式层面,而应按照法典理性进行科学再造。在立法体例上,应根据"生活事实的相似性"标准进行建构,采用"一般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关系"的科学体例,避免章节层次体系的混乱。在编纂思路上,应摆脱"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系统整合司法解释中的裁判规范,避免与其他各编以及在编内出现立法风格和抽象程度上的过度反差。在具体规范修订方面,应综合考量多样家庭类型的规整需求以及市民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在民法的融贯体系框架内,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外在规范体系。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1期109-119,共11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