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把受贿金钱“公用”应怎么认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典型案例】庞某,男,中共党员,2011-2015年任职湛江市公路管理局某县分局局长。任职期间,庞某多次收受贿赂,并曾以支持家乡道路扶贫建设为名,向李某主动索取20万元“赞助费”。案发后,庞某辩称,其对于该笔金额没有占为已有,仅是为了支持建设家乡道路,也确实用在其家乡道路扶贫建设中,因此该笔数额应当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
作者 黄孝武
出处 《党风》 2019年第1期34-34,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