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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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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缴资本制改革与股东出资责任认缴资本制是相对于实缴资本制而言,它不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只要股东承诺缴纳出资,公司即可成立。股东对公司承诺认缴的出资额经公司章程确认即成为取得股东身份的对价,这种对价属于契约上承诺的债权,这也就使得认缴制间接承认了允许股东以“自己为债务人的债权”对公司进行出资。
作者 彭真明
机构地区 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年第1期67-68,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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