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放:吴某是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23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队户外拓展训练,在挑战一个高空项目时,吴某在登高过程中受到极度惊吓,以致心智失常,突然胡言乱语,当场晕倒。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吴某送往某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吴某为惊恐障碍及癔症样发作。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11月29日,吴某出院。出院后,吴某仍时常感到惊恐不安,且不定期发生晕倒等症状,其后,陆续入诊医院治疗,并长期依靠药物控制。公司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8月20日,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力社保局对吴某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最后支持了吴某。
出处
《天津社会保险》
2018年第5期33-34,共2页
Tianjin Social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