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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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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企业经营亏损应既能后转也可前溯抵免 以往我国财政收入主要依赖国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为了确保财政收入,企业亏损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
作者 周远祺
机构地区 新疆财经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49-49,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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