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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先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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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赋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后设置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受偿的权利。由此产生了税收优先权与民法领域的债权、担保物权进行比较的问题,甚至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也需要重新解释。本文首先论述了先决条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债务性,将税收优先权从公法领域转移至私法领域,为税收优先权与私法领域的债权、担保物权进行比较提供了可能。其次论述了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性质。再次从日本、法国关于先取特权的立法先例分析,得出在一般场合纳税人清偿无担保债权不得影响税款清偿的结论和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的救济权——撤消权的结论。最后归纳了税收优先权行使的3种情形,并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优先权诉讼中应处于原告地位。
作者 季伟胜 刘帆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63-67,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中国检查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59页.
  • 2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利》(为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而作的序).
  • 3北野弘久.《税法学原理》.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60页.
  • 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2001年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8页.

同被引文献47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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