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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海运公司税收消失的几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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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规定外国公司海运收入依4.65%的综合率计税,其中营业税为3%;所得税为1.65%,我国各港口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税款扣缴义务人。可是,近年来上述规定逐渐成了一纸空文。以福州为例,1999年福州外代总公司仅代扣了700多元的国际海运税;2000年则为0。尽管福州国税机关做了很多努力,但仍是徒劳无功。据悉其他各港口城市的海运税款也都逐渐消失殆尽。支付国际海运费是外贸进出口费有中一个大项,国外海运公司承运我国货物的运输收入理应力争为来源于我国地域的收入,国际上承认收入来源国税收第一管辖权,但我国的海运税款为什么在日益对外开放下,却趋于消失呢?
作者 苏彩鹏
出处 《税务(福州)》 2002年第1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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