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税务部门的工作关系。新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与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相比,在地主级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工作关系有以下三个不同地方:一是适应税务机构分设的需要从单一的领导方式改为领导和协调二种方式。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不论是领导还是协调都要“依法”执行,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法规,也包括规章。三是从支持税务机关完成税收征收任务,改为支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表明不再立法上强调完成税收任务,也不再把支持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强调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这将对一直困扰税务机关的“计划治税”逐步向实现“法制治税”转变,产生重要而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