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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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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二者之竞合。关于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并不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销售者也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追究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应以推定过错为归责原则已成共识;确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 田土诚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1999年第1期110-114,共5页 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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