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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防史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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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防法规 宣统元年(1909),湘潭县巡警总局在制定治安管理办法中,专列了消防条款。民国十四年(1925)七月,湖南省省长赵恒惕针对当时火油(即煤油)贮存管理不当和起火损失惨重的情况,颁布了《湖南火油营业暂行取缔规则》。同年八月,颁布了《取缔长沙市沿河马路建筑物暂行规章》,明确规定凡在沿河马路一带建筑屋房及其他建筑物,均需取得建筑许可证方能兴工。并规定“每栋须建封火墙,以防火警蔓延”。民国二十一年(1932)三月,湖南省会公安局颁布了《取缔火灾保险之商店住户暂行规则》。民国二十六年(1937)元月,又颁布了《抽收消防捐及失慎处罚暂行办法》。民国三十四年(1945),湘潭县警察局在制定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则》、《商店住户注意事项》等规定中均列有防火专章。
出处 《湖南消防》 1998年第5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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