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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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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1999年9月,乔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表现得到了公司的认可,2001年6月公司特意修改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合同延期到2006年6月。刚签完合同,乔某却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结构性调整的同时需对所属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个月后,公司补发给乔某415元,称是一个月的工资,但乔某到该公司后工资一直为3000元/月。乔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作者 王颖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55-5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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