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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进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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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作者 雷时奋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2年第2期25-25,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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