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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促销活动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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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时常听到某些企业的会计人员抱怨:“年终搞促销,‘买一赠一’,收入少了,增值税交了,怎么企业所得税还要交!”该企业会计人员在对“买一赠一”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笔者猜测一定是依照税法关于“无偿赠送”的有关规定,全额(即包括“十”,也包括“一”)计算缴纳增值税,年终又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李建 戴玮
出处 《安徽财会》 2002年第1期29-3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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