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大顽症,严重地妨碍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及其效果,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保障证人权利的意识不强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就必须在法律上规定严密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求偿权、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
《天中学刊》
2002年第1期21-24,共4页
Journal of Tianzhong